支书主任收受好处
2009年7月,耿某得知延庆县某村路段两侧的房屋要拆迁,便以自己公司副经理王某1的名义,承租了该路段的一家饭店。原承租人的承包合同期限为自1998年之后30年。后该村主任王某2和党支部数据杨某以租赁合同期限未满为由拒绝拆除。后耿某送与王某2、杨某二人28万元现金,并赔偿该村10万元后,二人同意拆除。耿某因此获得拆迁补偿款3000万元。
王某2杨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诉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如何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利用担任村干部管理农村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万元,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当予以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将犯罪所得赃款全部退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王某、杨某有期徒刑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