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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3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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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亿

王某1成立了秦皇岛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秦皇岛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开发矿山活动。2007年2月份至2008年12月,王某1伙同其丈夫赵某、公司经理杨某及王某2夫妇利用秦皇岛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开发采矿石为借口,并以5个月3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从黑龙江省、河北省、山东省等地,非法吸收800多人存款人民币14310.6万元,案发时仍有人民币2990。22万元未能归还。其中,王某1在山东省威海地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7042.1万元。

王某1等五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诉至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因本案受害人数较多,涉案金额巨大,受到广泛关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

最终,被告人王某1等五被告人被认定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年、四年、三年及一年六个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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