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灾打劫盗窃近2万元
被告人毛某某在汶川“5·12”大地震中为躲避震灾撤退至四川省什邡市境内。见到四处民房倒塌,被告人毛某某心生歹念,先后数次到已倒塌的民宅、商铺中,盗取现金2111元和25条香烟、9部手机以及大量首饰等财物,合计金额19388元。
盗窃罪如何量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5·12”大地震使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已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仍潜入灾区窃取受灾群众的财产,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盗窃赃物予以追缴。
该案系四川省德阳市首例趁震灾盗窃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