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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起贪念盗窃公司8万元,盗窃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40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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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起贪念盗窃公司8万元

2007年11月8日18时许,28岁担任北京某艺术品有限公司会计的被告人张某,在老板接电话离开办公室时,发现办公室的保险柜打开着便起了贪心,张某从保险柜中窃取了6000欧元、1700美元、1万港币。此后,张某将钱兑换了8万余元人民币存入了自己的银行卡。11月13日,公司财务经理向警方报了案,在民警询问张某时张某否认实施过盗窃。在公司邀请律师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讲座中,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11月15日下午,张某将上述款项存入了老板的账户。后经财务经理在银行核实,张某被警方抓获。

盗窃罪如何量刑

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张某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盗窃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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