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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盗窃公司钱款,盗窃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43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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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盗窃公司钱款

2007年11月8日18时许,担任北京某艺术品有限公司会计的被告人张某,趁公司老板离开办公室,办公室保险柜尚处打开状态时,盗走保险柜中6000欧元、1700美元、1万港元。钱款被张某兑换为人民币后张某存入了自己的账户。发现被盗后,公司报了案,张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否认实施了犯罪。之后,张某认识到了错误,于11月15日将钱款秘密存入了公司老板的存折内。经财务人员在银行核实,确认为张某所为,遂向公安局报案,张某后被抓。

盗窃罪如何量刑

法院经审理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审理认为,张某盗窃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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