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为生财劫出租
被告人高某(16岁)于2008年10月13日晚,以租车为由,将正在路边等客的出租车女司机邹某骗至泗洪县青阳镇油咀油泵厂西宿舍西边路上,持刀威胁,对邹某实施抢劫,劫得现金81元,后被告人高某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起诉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未成年抢劫如何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鉴于高某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