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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挪用资金投资,挪用资金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47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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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挪用资金投资

2003年7月31日,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石光强因要向信发华信铝业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向菏泽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房地产公司将300万元转入石光强帐户后却因银行原因未取出款项。8月4日,石光强与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副总经理侯金祥、陈中丽(主管财务)及董事会秘书郭长玉商量借款事宜,得到同意后,陈中丽安排财务人员许谦以圣奥公司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从中国银行曹县支行贷款300万元交给石光强用于投资。8月8日石光强归还圣奥公司300万元款项,8月14日就该笔款项的利息向圣奥公司出具了借据。石光强被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诉至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挪用资金罪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石光强的行为虽违反了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但不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动用本单位资金,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2009年4月30日,法院判决石光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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