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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工盗窃燃气用的管线工具,盗窃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25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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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工盗窃燃气用的管线工具

2008年5月12日,沈阳市煤气总公司工作人员在对大东区“民强浴池”进行安全检查时,当场将正准备拆卸盗窃燃气用的管线工具的锅炉工吴成毅抓获。

经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沈阳市煤气总公司、大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等多个单位和部门联合鉴定,“民强浴池”自2006年11月至2008年5月,盗窃燃气累计达11.1万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1万余元。其中吴永久、锅炉工吴成毅和吴永辉参与了盗窃行为。

盗窃罪如何量刑

2009年1月5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永久三人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公用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这一团伙中,浴池老板吴永久明显处于主要和支配地位,为主犯,两名锅炉工为从犯,故判处吴永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吴永辉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吴成毅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时,依法追缴燃气款项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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