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刑满刚释放又诈骗
1990年,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于同年9月19日刑满释放。1993年,被告人刘某再次因犯抢劫罪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后于2001年5月释放。2008年3、4月,被告人余某、郭某夫妻俩利用玻璃珠冒充“夜明珠”,先后两次骗取现金人民币3万余元及一对金耳环。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11年9月18日10时许,经事先商议密谋,由被告人余某和郭某用事先准备的面额为壹分的纸币诱骗他人垫资购买,再卖给被告人刘某可给购买人高额报酬为诱饵物色对象进行行骗,后遇到杨某,被告人余某上前和杨某搭讪假称要到保险公司兑换古钱票,拿出20张壹分面额的纸币称一张能兑换一万元钱。随后,同伙被告人刘某上前假装和余某购买纸币,并以给杨某80000元报酬为诱饵让杨某垫资买下再卖给自己,杨某遂回家取钱时被儿子及儿媳识破并将余某抓住,被告人刘某、郭某则乘机逃离现场。2011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某、郭某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
诈骗罪如何判刑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郭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
最终,大姚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余某、郭某、刘某不服,上诉至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楚雄州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