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参与抢夺黄金饰品
1990年出生的刘某1和刘某2(已判决)预谋抢夺位于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新建南路盐城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滨海新建南路分公司的财物,两人计划由刘某2实施抢夺,刘某1开车接应。2011年7月28日中午,刘某2来到该珠宝店选购黄金项链,当营业员拿出重96.851克黄金项链后,刘某2趁机抢走了项链并沿事先选定的路线与银夏广场西边等候刘某1会合,两人迅速逃走。当天下午,两人在南通市某金银加工回收店内,从明知该黄金项链来路不正的林某某那以310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5350元。2012年4月7日刘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吗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1参与他人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且属共同犯罪,应当按照被告人刘某1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刘某1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滨海法院一审判处刘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已被另案处理的刘某2因犯抢夺罪已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