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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父异母三姐妹为求财共施婚骗,诈骗罪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3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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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父异母三姐妹为求财共施婚骗,诈骗罪怎么处罚

郭某1、李某2、李某3系同母异父的三姐妹,因眼馋做婚骗的朋友“收获”颇丰,三姐妹决定联手实施婚姻诈骗。2009年2月至2010年年初,三姐妹以发布:房地产女富婆征婚等广告,诱骗异地70周岁内男士,并以能提供30万定金及300万资金助男方发展等条件吸引受害人上钩,一旦受害人与三姐妹联系,三姐妹则分别冒充婚介公司工作人员,“富婆”取得受害人信任后,受害人则需交纳信息服务费、公证费、偶然所得税、提现费、诚信保证金、档案封存费、广告停刊费等各种繁琐费用。若受害人质疑,“富婆”则以其温柔攻势打消受害人疑虑。使得受害人甘愿筹钱打款,只为抱得“富婆”归。70岁的受害人王某为了能成功获得30万的定金及300万的投资,分十次汇去287780元,在迟迟未能与“富婆”见面后警觉到受骗,遂报警。经查,该案受害人遍及全国十五个省二十九个市,诈骗金额上百万元。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三姐妹三年八个月至十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挽回了大部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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