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钱财多次抢劫逃亡十四年
1992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某1因抢劫罪被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于1993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1996年1月2日凌晨1时许,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1伙同王某2、许某(两人均已判刑)、程某、夏某(两人另案处理)密谋抢劫给工厂送货的货车,并持尖刀、菜刀等工具威逼货主、司机,抢得现金19000余元,被告人王某1分得20O0元。另外,被告人王某1还于1997年1月3日至2月5日深夜先后9次(其中1次未遂)伙同王某2、周某、蔡某(已判刑)、程某、许某、张某(另案处理)、潘某(另案处理)、齐某(另案处理)、付某(已判刑)等人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在32O国道抢得现金54000余元及手表等物。1997年2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1伙同王某2、许某等携带尖刀、手铳等工具抢劫上饶至铅山永平的中巴车,抢得车上15名乘客劫得现金15000余元及手表、照相机、收音机等物,每人分得2000余元及一些赃物。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一直逃亡在外。2011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1在福建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遂以抢劫罪将被告人王某1公诉至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抢劫罪主犯怎么判刑
上饶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1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搜身、殴打等暴力手段,在公路上抢劫他人财物11次(其中1次未遂),劫得他人现金88000余元及手表、照相机等物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抢劫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1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王某1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且其在潜逃十四年期间没有再犯罪的记录,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上饶市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1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