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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出纳挪用公款实施诈骗,如何认定构成数罪?

刑事案例           阅读:31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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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出纳挪用公款实施诈骗

2004年至2009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司法局出纳的职务便利,通过隐瞒不报、少报等方式挪用公款人民币150481.62元,归个人使用。2005年9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谎称自己要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通过此种方式骗取陈某等17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49448元。2006年10月至2010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透支自己所有的四张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共计人民币45188.06元,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然拒绝偿还。

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对黄某提起公诉。

如何认定构成数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恶意透支其个人信用卡不还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黄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骗取陈某等17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黄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故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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