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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合谋实施诈骗换财,诈骗罪如何适用缓刑?

刑事案例           阅读:22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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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合谋实施诈骗换财

2012年2月18日上午,被告人雷某华伙同雷某连(已判刑)及其另外两人(两人主体不清,均在逃),密谋实施“捡钱、分钱”等诈骗活动,后四人开车行至某路口,由一人充当“丢钱者”,一人充当“捡钱者”,在“捡钱者”捡起钱后,示意受害者不要声张,事后一起分钱。不久,“丢钱者”假装回来找钱,询问受害者是否见到了钱,并要求受害者将家中现金及存折拿出来验证再存起来。受害者受骗将家中存折中的钱取出交给了被告人,再次在银行取钱时,被告人的伎俩被群众识破,后雷某连被抓获,另外三人逃匿。截止2012年4月10日,四名被告人用同样的办法共骗取受害者十一万余元以及价值近一万的黄金首饰。2012年6月18日,被告人雷某华主动投案自首,并与同案犯雷某连和其他同案人退还了被害人等全部被骗款项。

诈骗罪如何适用缓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华与同案人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由于其他同案人未到案,本案宜作一般共同犯罪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雷某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华与同案犯雷某连和其他同案人退还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核被告人雷某华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雷爱华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祁东县法院以被告人雷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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