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旬老太遭年轻小伙抢劫强奸
1989年4月18日出生的被告人陈某(男),于2009年4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28日上午8点左右,被告人陈某携带金属棍窜至罗山县铁铺乡某村茶山上遇见独自一人采茶的被害人曾某(63岁,女),因索要曾某财物未果,陈某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抢走曾某人民币2元,随后,陈某欲强行与已被其按到在地的曾某发生性关系时,被闻迅赶来的群众制止抓获。
一人犯数罪如何定罪量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陈某在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陈某同时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2年8月8日,罗山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