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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刑期内参与盗窃又增新罪,数罪并罚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22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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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刑期内参与盗窃又增新罪

2009年4月,被告人钟某参与了以杨某1与杨某2为首的犯罪团伙,在赣县、于都实施了摩托车盗窃活动,其中钟某摩托车盗窃数量为三辆价值共计11075元。后钟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在钟某服刑期间,杨某1和杨某2被抓获,钟某曾参与盗窃摩托车的事情被揭发。

数罪并罚如何量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在团伙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系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发现,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2010年3月16日,于都法院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3000元,与其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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