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谋私利以投资为名骗钱财,数罪并罚如何量刑
2006年6月,被告人万某某以投资其经营的基威公司为名,先后骗取刘某某、欧阳某某现金以及财物共计人民币64万元。2007年12月,万某某与恒泰公司签订铁精粉购货合同,骗取恒泰公司货款37.1281万元。2006年到2008年,万某某以高额利润回报为名与吴某某签订入股协议,骗取其17万元。2008年12月,他再次以与中鼎公司签订铁精粉买卖合同,骗取陈某某60万元。2009年元月,他以基威公司的名义与刘某某签订铁精粉购货合同,成功骗取货款37万余元。2009年3月底,万某某利用甘某某租赁的神山选矿时窃取的空白支票,趁机将其与新钢特钢公司做生意的15万元押金转入自己账户。2004年至2009年,万某某以搞矿山、办选矿厂高利息回报为由先后骗取受害人宋某某、颜某某现金71.4万元。2009年4月份,万某某将不属于自己的一辆价值12万元的装载机以6.5万元抵押给刘某某。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上述行为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侵占罪,当数罪并罚。
2010年4月22日,渝水区法院一审以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侵占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万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