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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结伙切割通信电缆,盗窃罪如何定罪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29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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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结伙切割通信电缆

2010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刘某、江某、伍某、付某(四人均在逃)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某村盗窃正在使用的价值23295.09元的电缆460米。被告人林某明知赃物却收购牟利。2010年1月30日晚,五人在某农贸市场,盗窃三轮摩托车,价值6545元。2月6日,五人再次盗窃同款摩托车一辆。2010年2月9日,五人在盗窃通信电缆1050米后准备离开时陈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其余四人逃走,赃物价值33567.45元。

盗窃罪如何定罪量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伙同他人盗窃四次,价值69952.5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金额魏33567.34元,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明知是盗窃来的赃物仍予以收购,价值23295.09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7月15日,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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