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复制钥匙后盗窃公司
被告人黄某1是上海某海鲜餐饮公司保安。2007年11月初,黄某1与黄某2、瞿某、余某、徐某等人,预谋盗窃海鲜餐饮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内的保险箱。黄某1将总经理办公室及通道门等钥匙交给黄某2、瞿某复制,黄某2等人在复制钥匙后进入公司将保险箱盗走,内有现金5。6万余元。黄某3在明知该保险箱是黄某2等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藏匿在自己的住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黄某2、余某、徐某、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3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黄某1等人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5000元至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