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出租车司机致司机死亡
1998年8月30日,被告人权某、张某(未成年人)及孙某(已判刑)在租用被害人李某的桑塔纳轿车去找坐台小姐,因坐台小姐不愿跟随,三人在返回途中,权某提议打死司机,抢劫出租车,孙某,张某均表示同意。之后三人用皮带将李某勒死,经估价,该车价值12000元。张某被抓获后,张某家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权某。
未成年抢劫如何判罚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权某、张某伙同孙某以暴力的方法抢劫被害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并致被害人李某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可从轻处罚。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权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