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伪造协议书诈骗
2007年10月2日,在大庆市被人称为“能人”的被告人张某,谎称取得了大庆市某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的煤渣销售承包权,骗取了被害人孙某的信任,孙某交给了张某30000元的购买煤渣款。为了能再多骗点钱,张某于次日给孙某打电话称,自己取得了另外三处锅炉房的煤渣销售权现在想转让出去,后孙某与李某、曹某、王某决定购买张某所承包的煤渣,张某用私刻的“大庆市某物业集团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伪造的与大庆市某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煤渣销售协议书”及两份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交款票据,从李某、曹某、王某处骗取了煤渣款90000元。张某收回给孙某的30000元收条后,一并被四人出具了120000元的收条。张某得款后潜逃到了外地,赃款也被其挥霍。
诈骗罪如何量刑
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私刻了一枚“大庆市某物业集团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并伪造了一份与大庆市某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煤渣销售协议书”及两份大庆市某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交款票据,谎称自己取得煤渣销售权,骗取煤灰款1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由于被告人张某将赃款全部挥霍,无法返还,可从重处罚。
2008年5月19日,高新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0000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