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无业妇女诈骗一百多万,合同诈骗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9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无业妇女诈骗一百多万

2006年被告人无业妇女李某用虚构的其与广西来宾市电厂A厂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并带领陈某去东兴市看了煤炭,与陈某、覃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之后李某提出每人应出资人民币50万元作为基本运作经费,陈某、覃某先后汇款67万元到李某指定的账户上。其后,李某又先后伪造收取煤款、煤炭押金等单据交给陈某入账,骗取资金46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之后又以三人合伙做的煤炭在东兴市被海关扣押为由骗取了覃某20万元。2006年9月7日、9月17日、9月28日,被告人李某以要为儿子办绿卡去英国读书,并以朋友的房子为担保,让人假扮其香港的舅舅骗取陈某、覃某借款80万元。

被告人李某辩称她与陈某、覃某二人之间属于合伙纠纷,不存在欺骗行为,其间的一些财产数目属于正常的亏损范围;而其陈某、覃某二人所借的钱款也属于民间的借贷关系,她是要偿还给陈某、覃某二人的,并不存在所谓诈骗关系。

合同诈骗罪如何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合同及虚构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陈友清、覃某的信任,使陈、覃二人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订了合作协议,之后又利用与陈、覃二人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伪造票据骗得陈、覃二人46万元人民币,并以三人合伙做的煤炭在东兴市被海关扣押为由骗取了覃某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利用合同诈骗二被告人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特征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取得了被害人陈友清的信任,以借款的形式骗取钱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罪名依法成立。

2008年4月22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合计总和刑期2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