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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涉多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3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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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涉多罪

2005年6月起,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吴某纠集被告人傅某、赵某、王某1、胡某、周某、陈某、王某2、罗某、喻某等刑满释放人员及无业人员,逐渐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据悉,该组织纪律严明、统一食宿管理,通过非法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向卖淫场所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非法敛财,并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

2008年4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8名黑社会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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