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元充值卡反复充值41万
2007年1月,在昆明盘龙区经营手机店的被告人陈某、饶某夫妇在香格里拉旅游时从香格里拉某电信营业厅买了一些电话机及几张面值为100元的充值卡,带回昆明销售使用。回到昆明后的陈某像往常一样给自家的电话充值,但每次充值电脑语音均提示“充值无效”,后陈某夫妇查询话费时惊奇地发现充值卡上的钱不仅充进去了,而且金额随着系统提示充值无效的次数而翻倍。随后,夫妻俩并未把这一情况向电信部门举报,而是拿着这些“宝贝”不停地为自家小店的公用电话和他人的话吧充值。2007年3月19日,电信部门向昆明市公安局报案。2007年4月4日,被告人陈某、饶某夫妇被抓获,随后被刑事拘留。据悉,2007年1月至3月,陈某和饶某在其经营的通信店内使用座机“5702945”及两部小灵通充值1.31万元,使用10余部电话用15张充值卡反复对千余部公用电话非法充值金额为40.21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电信缴费系统存在异地电话充值技术等方面的漏洞,被告人陈某、饶某以谋利为目的,非法使用电信卡充值,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特别巨大,遂于2008年2月4日以盗窃罪将被告人陈某、饶某二人公诉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08年2月27日,盘龙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人证言。
对此,被告人陈某夫妇当庭喊冤,并辩称自己之前充值从来没有失败过,所以听见失败的提示音就一充再充,后因一个顾客因资费问题发生争执,查询时才发现里面的钱多了好多,且一共只充了3.6万余元,并表示别人对他们充值收取的金额不放心,所以每次充值后,他们在通过查询确定充值金额后再去收钱。
被告人陈某夫妇的代理人律师王某认为,充值卡是陈某合法购买的,上面的号码和密码也是电信部门合法卖出的,陈某不存在秘密窃取行为且二人以此谋利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判其返还非法所得,而并非盗窃罪。
盗窃罪如何量刑
盘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某、饶某在发现其所持有的电信充值卡可以反复为中国电信公话充值后,为谋取利益,利用电信公司公话充值系统的疏漏,反复使用电信充值卡为电信公话充值,主观上具有故意,且明知其行为会侵害电信公司利益却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客观上具有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反复利用充值卡充值的行为,陈某、饶某系共同犯罪。陈某、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反复使用电信卡非法充值,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8年4月9日,盘龙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陈某、饶某有期徒刑13年,各处罚金5万元,责令陈某、饶某退赔赃款41.47万,并没收作案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