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支票实施诈骗
2004年2月22日至2006年7月28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辛某伙同其他人伪造银行支票共计153980元,并先后9次使用伪造的银行支票在北京某药房、建材公司、珠宝柜台、餐饮公司骗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1604元。另外,被告人辛某还伙同刘某(另案处理)于2005年8月3日骗购某药房价值共计20976元的冬虫夏草456克。2007年1月25日,被告人辛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遂以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将被告人辛某公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票据诈骗罪如何量刑
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多次使用伪造的支票进行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依法应并罚惩处。
因此,朝阳区法院一审以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辛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10.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