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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青年因手头紧入户抢劫,入户抢劫应如何定罪?

刑事案例           阅读:24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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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青年因手头紧入户抢劫

20岁左右的小青年被告人李某和王某因手头没钱,便打起了抢劫的念头。两人经过踩点后,商议抢劫租住在陕西省汉台区铺镇姜坝村梅某家二楼的一群学生的钱财。2009年11月8日晚和11月12日凌晨,李某和王某先后两次潜入梅某家出租的二楼房间内,用随身携带的不锈钢砍刀对三处出租房间进行了抢劫,两被告人进入房间后,用砍刀威逼租住房屋的被害人李某1、高某,张某,以及杨某、刘某、李某2,共劫得被害人的现金、手机、黑色夹克等物品价值近2千元。作案后,两被告人逃跑并大肆挥霍抢得财物,后被抓获归案。

入户抢劫应如何定罪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总价值1924.4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王某共同商谋,相互配合,系抢劫共犯,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王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从轻判处的请求酌情予以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对入户抢劫的界定,被害人李某1、高某、李某2、杨某、刘某虽系在校学生,均租住学校以外的居民住宅进行学习和生活,属相对隔离的住所,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故被告人李某、王某辩解其抢劫的是集体宿舍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系二被告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不影响对二被告入户抢劫罪的构成。

2010年7月19日上午,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王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4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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