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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泄愤报复商户实施盗窃,盗窃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28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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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泄愤报复商户实施盗窃

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5年。刑满释放后,被告人来到山东省齐河县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主要负责向各个商户推销报警器。由于部分商户不安装被告人推销的报警器,被告人因此心生恨意,想要对其进行报复。随后,被告人借来一根撬棍,打算弄坏未安装报警器的一家药店的卷帘门,却不想卷帘门很容易弄坏,顿时,被告人心生贪念,欲再次实施盗窃。

2011年4月27日至5月间,被告人携带撬棍驾驶保安公司的一辆长安面包车先后到山东省齐河县两家药店撬门盗窃,共盗取现金近1万元。案发不久后,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盗窃罪如何量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药店盗取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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