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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花季少女公车上盗窃,聋哑人犯罪应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41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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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花季少女公车上盗窃

被告人孟某(女)与16岁的被告人胡某经人介绍认识。二人由于都是聋哑人所以一见如故,经常在网络聊天。2011年6月24日,两被告闲来无事,相约一起出去游玩。殊不知,见面之后,两被告人发现均未带钱,当即产生偷窃之念。次日,二人先后在河南省信阳市2路、18路公共汽车上实施盗窃,偷取被害人师某、殷某现金共计4000元。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孟某、胡某时,搜取其身上现金3980元并归还失主。

聋哑人犯罪应如何处罚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胡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犯罪时未成年,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聋哑人,且系初犯,尚能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4000元;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4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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