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管员职务侵占公司家电
某电器公司仓管员黄某,因仓库内时常有电器丢失而先后两次被公司罚钱,因此黄某心生不满,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将仓库内四台家电占为己有,包括空调、彩电,价值达1万8千余元。
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物品已归还了电器公司,公司所造成的损失不大,可对被告人黄某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10月25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五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