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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抢劫作案,抢劫杀人主犯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0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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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三人抢劫作案

人封某1、封某2伙同被告人孙某,预谋绑架唐山市一名富婆劫取钱财。三人于2009年11月9日花2。2万元购买了手枪和子弹后,于2009年12月10日,由封某2在宾馆留守,其他两人抢劫了一辆李某驾驶的“黑出租”桑塔纳轿车,并将司机李某开枪打死,随后将李某的尸体抛在农田里掩埋,车停放在某处后,回去和封某2汇合。后三人租车去停放抢来的出租车处时发现有警察遂逃跑,后被抓获归案。

抢劫杀人主犯如何处罚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封某1、孙某、封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购买枪支,并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均构成抢劫罪,其中,封某1、孙某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且抢劫数额巨大,应依法严惩;封某2属从犯,可减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封某1死刑、孙某无期徒刑,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封某2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另附带民事判决封某1、孙某共同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42。5万多元。

一审宣判后,封某1和孙某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

2011年11月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主犯封某1押赴刑场,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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