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变压器卖铜芯
2007年,张某1、张某2、梁某某、刘某1、张某3、张某4等人预谋盗窃变压器铜芯,并纠集出租司机刘某2开车接送及运载销赃。2008年,张某1、张某2、梁某某、刘某1、刘某2、张某3、张某4等人在娄底市娄星区、双峰县、涟源市、新化县和怀化市中方县、溆浦县等地,以拆毁、窃取变压器内铜芯线圈和铜芯电缆线的破坏性盗窃方式,盗窃42起,共盗取34台变压器铜芯线圈和价值3万余元的电缆线。所盗得的变压器中有部分被盗时正在使用,用于居民生活、工厂生产或者农排灌溉,因变压器被盗致附近工厂生产、居民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该同伙将赃物销售给娄底市涟钢高溪李某某和涟源市石马山镇小冲村廖某某(另案处理),赃款在支付刘某2车费后平分。张某1为主盗窃38次,共盗窃财物价值579638元;张某2为主盗窃37次,共盗窃财物价值573628元;梁某某盗窃28次,共盗窃财物价值489189元,参与盗窃3次,盗窃财物价值4248元;刘某1盗窃24次,共盗窃财物价值329009元,其中为主盗窃21次,盗窃财物价值312809元,参与盗窃3次,盗窃财物价值16200元;刘某2参与盗窃34次,共盗窃财物价值553051元;张某3盗窃21次,共盗窃财物价值496734元,其中为主盗窃13次,盗窃财物价值333670元,参与盗窃8次,盗窃财物价值163064元;张某4参与盗窃6次,共盗窃财物价值73412元;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2次共436924元。
张某1、张某2、梁某某、刘某1、张某3、张某4、刘某2因涉嫌盗窃罪,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诉至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盗窃罪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张某2、梁某某、刘某1、刘某2、张某3、张某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变压器铜芯线圈及电缆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1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