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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轧脚敲诈黑车司机,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32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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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轧脚敲诈黑车司机

2011年3月30日,安徽省金寨县,高某找到没有营运手续的出租车司机李某,与其约定租车到蚌埠。同日,周某在蚌埠纠集曹某、张某。次日凌晨,李某驾驶出租车载高某返回蚌埠,高某在途中将行程告知了周某。当日9时许,车辆到达蚌埠后,根据周某安排,曹某、张某赶到停车地点上车。当出租车行驶到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时,张某假装下车拿东西,在李某刚刚启动车辆时,张某假装脚被车轧到。后高某、曹某将李某带到周某等待的本市某茶楼,谎称帮助李某解决赔偿问题。周某冒称“王总”,伙同高某等人恐吓李某。迫于压力并出于安全考虑,李某答应赔偿“治疗费用”16000元。后周某又电话叫来吴某并指使其随李某去银行取款。取款后李某要求自己去医院交款,吴某遂电话通知周某,并与高某一起将李某拦在医院门口,周某赶到后再次恐吓李某,迫使李某交给周某现金16000元,随后周某、高某、吴某逃离现场。2011年3月31日晚,高某、周某、曹某、吴某约定继续作案,周某又邀约沙某(另案处理)加入。同年4月1日,高某和沙某再次到金寨县,周某等人在蚌埠等候,采取同样方法找到出租车司机汪某,并约定次日晨租用其车辆前往蚌埠。因李某报案,当晚高某、沙某被民警抓获,次日曹某、张某被抓获。2011年4月19日,吴某自动到本市公安机关投案。另据查明,2010年7月27日,高某伙同葛某、朱某、刘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山东省滕州市采取上述同样手段敲诈司机刘某某现金2500元。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周某、曹某、张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以乘车“轧脚”手段,相互配合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害怕心里,不得已交出财物,数额巨大,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别扮演不同角色,分工不同、相互合作,共同积极实施了犯罪行为,其行为作用无明显主次之分,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周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吴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根据各名被告人所处地位及作用,分别量刑。其中,被告人高某参与三起,涉案金额18500元,被告人周某、曹某、张某参与二起、被告人吴某参与一起,涉案金额均为16000元;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周某、曹某、张某、吴某等5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四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对被告人吴某予以缓刑考验。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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