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印章签合同侵占中介费
被告人高某在2009年5月至11月,在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通过伪造的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从中收取中介费8万余元,并将其中7万余元收归自己所有。
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在担任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将本应归单位所有的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高某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同种类犯罪事实,赃款全部退赔,当庭认罪态度尚好,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扣押被告人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二千六百元,发还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