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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彩电48台潜逃13年,盗窃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3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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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彩电48台潜逃13年

1998年3月22日凌晨,晋某某、张某春伙同周某某、张某兴、张某涛、贺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从成都市青龙场附近潜入成都火车东站,从停留的4105次货物列车一节车厢内盗窃了48台“长虹”牌25寸彩电,共价值13。3万余元。盗窃后,由同伙用偷来的六辆人力三轮车运走暂存,后又租用小货车运至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朋友刘期伟(另处)看管。几天后,除留下十台彩电准备送给亲戚朋友外,晋某某将其余彩电低价销售,获赃款4万多元后分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彩电37台,并发还被害单位。2001年、2006年,周某某、张某兴等人先后被判刑,晋某某、张某春等二人逃匿。2009年底,晋某某、张某春相约从打工的山西省悄悄返回四川金堂老家经商。2011年7月至9月,晋某某、张某春在网上追逃行动中相继落网。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此案。

盗窃罪如何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晋某某、张某春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共同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

2011年11月17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发军、张某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晋某某、张某春有期徒刑十年。两被告人同时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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