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以职务便利侵占公款19万元
1982年3月,被告人马某开始担任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湖分社任出纳员,在之后的几年里工作一直勤勤恳恳,做账、入账细致分明。1999年2月至12月,爱炫耀摆阔的被告人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非法侵占周某等人存款31笔,共计人民币96050元。1999年7至11月,被告人马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不入账的方法侵占周某等人的8笔存款共计人民币41939元、潘某等人5笔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1127.35元,均被其挥霍。1999年11月,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马某在李某(另案处理)1992年在信用联社开户的账号活期存折上虚填58000元,后将存折交给李某,并约定取出后分赃。2000年3月8日,李某取款时被发现而未遂。2000年3月10日,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潜逃。2011年11月12日,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随意职务侵占罪将被告人马某公诉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如何构成职务侵占罪
埇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偷支储户存款、吸收储户存款不入账、收取贷款人贷款不入账等方法,侵占本单位资金189116.35元,用于个人挥霍,并至今未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因此,埇桥区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