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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行向店主索要“保护费”,敲诈勒索累犯怎么判刑

刑事案例           阅读:34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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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行向店主索要“保护费”

2002年,被告人段某因抢劫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2月,被告人段某伙同龚某等6人(均已判刑)在某游戏室滋事,向店主索要“保护费”,并将制止的顾客罗某打伤。事后,被告人段某先后多次到游戏室滋事并索要“保护费”,导致游戏室无法正常营业,店主无奈每月交纳两条“龙凤呈祥”香烟给被告人段某等人。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店主先后向被告人段某等人交纳共计28条“龙凤呈祥”香烟,价值人民币5040元。2011年11月,被告人段某被公安部门逮捕归案。

敲诈勒索累犯怎么判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的方法,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被告人段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最终,垫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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