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尾随少女实施抢劫并欲强奸,抢劫未遂如何量刑
2011年8月14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邵某尾随未成年少女彭某某至其家中实施抢劫,后发现家中无人遂产生奸淫彭某某念头,并脱掉二人衣物欲实施强奸。关键时刻,急中生智的彭某某对邵某称要什么给什么,被告人邵某随即停止并开始翻找财物,最终一无所获的邵某选择逃离现场。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公民钱财;另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邵某在能继续实施强奸行为的情况下主动放弃强奸行为,属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另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奸淫对象,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已着手实施抢劫犯罪,但因被害人找不到家里的钱财,而未能劫得财物,另在抢劫过程中也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另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