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抢劫后逃亡十年
被告人秦某,曾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0年12月刑满释放。1991年8月26日,被告人秦某伙同曾某(已判刑)持匕首和汽枪抢走生意人曾某某、陶某、吴某、赵某、杨某五人现金5550元。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潜逃在外。2006年4月,被告人秦某冒用他人姓名向公安机关举报一盗窃团伙,后经查证属实。2011年11月28日,被告人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的亲属赔偿了五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吗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持枪、持械抢劫多人,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秦某应适用“79刑法”。被告人秦某在刑满释放后的三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立功表现;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的量刑应当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还提出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秦某检举揭发的犯罪团伙的成员分别被判处七至十四年的有期徒刑,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重大立功的有关规定,故不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以上情节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2012年6月13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