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订制服装名义诈骗,退赔赃款赃物可以从轻处罚吗
2007年7月至9月,赵某(已判刑)出资租赁房屋,并设立办公室、经理室等,后被告人李某化名李处长伙同孙某(另案处理)等人假冒时内乡县湍东源地矿物资采购供应站的名义,以需要订制服装为由将陕西省某制衣厂业务员张某等人骗至内乡县,又以合同签订后需要给别人送礼为由骗取张某现金5000元及部分服装样品,后将赃款平分。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退被害人,赃款已退。
检察机关遂以诈骗罪将被告人李某公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内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至庭审当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赔,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2年6月21日,内乡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