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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虚构身份诈骗16000元,如何适用缓刑?

刑事案例           阅读:27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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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虚构身份诈骗16000元

2010年10月中旬至11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许某、李某虚构李某是某国家领导人亲戚,以帮助冯某、舒某、张某、刘某等二十余名“牛拉车夫”解决养老统筹问题为由先后两次骗取人民币共计6000元人民币。2010年11月24日,被告人许某再次骗取“牛拉车夫”人民币现金10000元,该款均被二分赃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李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

检察机关遂以诈骗罪将被告人许某、李某公诉至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被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系从犯,又系初犯偶犯,应对其适用缓刑。

如何适用缓刑

垫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李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故被告人李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且二被告人假冒国家领导人的亲戚进行诈骗,骗取了多人的钱财,行为恶劣,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因此,垫江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许某、李某共同退赔冯某等人赃款共计16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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