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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疯狂盗窃财物11万余元,盗窃主犯怎么判刑?

刑事案例           阅读:19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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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疯狂盗窃财物11万余元

2010年9月6日凌晨,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牟某、木某、李某窜至满洲里市清华园,撬开王某家房门后入室盗窃现金8600元、欧米茄男女手表各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020元。另外,被告人牟某、木某、李某还伙同谭某于2010年9月7日至10日凌晨先后在海拉尔区和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入室盗窃20余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24万元,谭某参与实施19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8万元。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将被告人牟某、木某、李某、谭某公诉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盗窃主犯怎么判刑

海拉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牟某、木某、李某、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提出外出盗窃,牟某纠集木某、谭某,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没有主次之分,均系主犯,四被告人流窜作案,盗窃多起,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木某、谭某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因此,海拉尔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木某有期徒刑14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牟某有期徒刑13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13年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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