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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挖宝实施诈骗,主动投案自首怎么判刑?

刑事案例           阅读:30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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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挖宝实施诈骗

2010年8月17日,密谋诈骗的江某某与石某某向梁平县某村村民刘某某谎称其祖父曾为国民党部队的团长,在该村埋有金佛,若刘某某帮忙找到金佛,二人有重谢,于是借住在该村民家。8月19日,二人将事先埋好的两尊假金佛找到,并将其中一尊谎称带回湖北鉴定,另一尊放置在刘某某家作抵押。同时承诺,如果金佛是真,则用30万元答谢刘某某。8月22日,江某某告诉刘某某鉴定结果为真,但车辆在返回途中发生车祸需要维修,遂三次骗取刘某某往指定账户内共汇款37000元。2011年9月,二人自首,赃款全部退还。

主动投案自首怎么判刑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退清赃款,并主动缴纳罚金。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江某某、石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15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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