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利用虚假身份行骗,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何处罚
2011年5月22日,被告人韩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以鹰潭市政协领导刘某某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两张,继而又以陈某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借记卡两张,以鹰潭市政协财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骗取鹰潭市政协委员胡某某、黄某某(本案被害人)人民币12万元、9万元。因被害人黄某某未成功网上转帐,网银将钱退回才识破被告人韩某某的骗局。
经查,韩某某将转账到其冒充刘某某身份办理的银行卡里的钱取走,再将银行卡分别卖给长期进行诈骗活动的人员,还曾为从事诈骗活动人员提供过信用卡并从中获得好处费。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应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犯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