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伙同代理人窃取雅阁轿车
2011年6月张某某将车牌号为浙G1E665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委托给被告人周某的金华市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代理出租。2011年7月21日,被告人夏某某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与被告人周某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将该本田雅阁轿车租走。同年7月28日被告人夏某某以生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与廖某签订了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以5万元将承租的本田雅阁轿车质押给廖某,廖某支付4。5万元给夏某某,夏某某承诺十日内归还廖某5万元现金,双方于2011年7月29日完成交付。被告人夏某某将借用的4。5万元用于赌博及支付部分本田雅阁轿车的租金,直到约定的还款日到期仍不能偿还该借款。
2011年11月5日,被告人周某找到被告人夏某某,要求其归还承租的本田雅阁轿车未果,同年11月7日被告人周某找到已被夏某某出质的浙G1E665号广州本田雅阁车停放在江西省丰城市上塘汽车站,次日清晨,被告人周某和被告人夏某某将该本田雅阁轿车(价值人民币7。8万元)窃走,2011年11月9日晚,接到报警的江西省交警总队直属三支队第一大队在江西省鹰潭段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归案并将追回的浙G1E665本田雅阁轿车归还了张某某。
共同犯罪如何处罚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夏某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中,被告人夏某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周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丰城法院遂于2012年5月10日以合同诈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