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利用电子干扰汽车落锁行窃,构成累犯怎么处罚
2011年8月15日,曾因盗窃罪入狱的刘某、朱某两人携带汽车干扰器至奉新县罗市镇仰天峡漂流景区停车场,在朱某利用干扰器使崔某的汽车不能上锁之后,由刘某望风,朱某进入车内盗窃HTC手机一部,现金1000元。随后,两人再次使用相同的手法从另一辆别克汽车后备箱中窃得男士挎包两个,其中包括手机两部,数码相机一台,手表一块,现金3000元以及被害人的身份证。此次盗窃两人窃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562元。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刘某自愿认罪,又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据此,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