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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骨灰盒”敲诈勒索钱财,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27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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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骨灰盒”敲诈勒索钱财,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

2010年12月6日,为谋取非法利益,预谋以“骨灰盒”敲诈某公墓管理人员的被告人马某买来一张新电话卡,并指使被告人孙某把卡装在手机上,后给公墓主任刘某发送短信息,谎称自己持有墓地五名死者骨灰盒,向刘某敲诈勒索人民币300000元。随即,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被告人孙某、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遂以敲诈勒索罪将被告人马某、孙某公诉至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打电话、发短信息威胁的方式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被告人孙某系从犯,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2年3月15日,高新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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