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抢劫一名出租司机
2008年5月,刚刚成年的吴某与他人合伙持刀抢劫了一名出租司机,抢得现金300元及手机一部。事后,吴某潜逃,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对象。2011年7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通告》,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以争取宽大处理。吴某在得知该通告后,于2011年8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通告期内抢劫犯自首的如何处罚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持水果刀和不锈钢管相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某在通告期间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综合被告人系初犯和偶犯,犯罪时刚满18周岁和家庭积极配合教育等情况,故可从轻适用缓刑。
2011年9月27日,望城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