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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银行行长秘书捞人诈骗17万元,诈骗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38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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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银行行长秘书捞人诈骗17万元

2009年9月,谢某听说姐姐被抓,刘某某谎称自己是某银行行长的秘书,且认识公安和检察院的人,能够利用某银行行长的关系帮谢某把人捞出来。后谢某分三次给了刘某某办事费17万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认罪,但辩称其是某银行行长家里的厨师,并未说过自己是某银行行长的秘书,也未故意诈骗谢某。被告人刘某某还辩称,其是通过王某某认识谢某的,具体的办事费等都由王某某经手。关于谢某给其的办事费,被告人刘某某辩称自己认识得道高僧,为感谢高僧帮其办事,遂在普陀山下花10万元请了一座大佛,购买紫砂壶一个、翡翠玉镯一个,剩下的钱用于办事请客吃饭。

根据检察机关查明,王某某也是本案中的被害人。

诈骗罪如何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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