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驾驶员侵占公司水泥
某公司驾驶员沈某于2011年1月的一天晚上,驾驶公司水泥罐车往公司运送水泥,沈某在卸下部分水泥给公司后,未按规定称重,也未告知公司值班人员,便驾车载着水泥罐车内剩下的水泥(33。08吨)离开公司,以400元价格转卖给其经营砖厂的同学,得款13200元。经鉴定,其出售的水泥价值16705元。
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沈某当庭自愿认罪,其家人在案发后主动代为退赔该混凝土公司的全部水泥损失16705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