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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合伙敲诈包工头,犯罪未遂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6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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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合伙敲诈包工头

柯某、姚某等都是湖北郧县人,多年前来到上海做水电工。柯、姚二人跟其他同在上海的老乡经常互通有无,彼此介绍打工机会。一次用工矛盾,让这群原本朴实的农民工误入歧途:这边包工头要招几名工人,那边就故意找十几个老乡,仗着人多,利用包工头拖不起工期的心理,索要钱财。2010年12月,柯、姚等人利用上述方法敲诈包工头刘某现金1。5万元;2011年5月,柯、姚等人利用相同方法敲诈包工头史某现金1。7万元。当他们试图实施第三次敲诈勒索行为时,被包工头报警,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被警方抓获归案。

犯罪未遂如何处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柯某、姚某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6人系从犯。结合柯某等8人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柯某、姚某依法从轻处罚;柯某、姚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并当庭认罪,且有退赃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柯某、姚某等8人3年6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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